近年来,北京市一些新建住宅工程验收、交付之际出现业主集中投诉等现象,尤其在保交楼、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更易多发。梳理业主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缺陷、货不对板两方面。为保障住宅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10月8日,北京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查验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北京市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能基本确定购房人的新建住宅工程,其质量分户验收、业主查验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中提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对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业主查验, 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购房业主,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购房合同等,对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的查验活动。
分户验收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安排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第二阶段安排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户验收综合运用观感目测、实体测量、功能性检测等方法手段,逐户、逐间进行验收并留存资料;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分户验收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和复核比对的监督抽查。
《办法》明确组织业主查验前提条件,对业主查验活动涉及的组织实施、建立问题台账、逐一销项、违规处理、争议解决途径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组织业主查验,建设单位应提前7日正式通知业主;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可本人或授权他人参与查验;业主查验,可由亲属或他人陪同参与查验,总人数不超过3人;查验成果经查验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问题销项台账;建设单位根据销项台账,组织维保力量进行问题整改,对台账逐一销项;监督机构应加强业主查验工作的监督抽查;对业主在查验活动中提出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超出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购房合同的诉求,经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理。
《办法》还明确了在施住宅工程、尚未确定业主的回迁安置房如何组织业主查验及分户验收。本方法施行之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未组织分户验收的在施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市竣工验收前尚未完成选房的回迁安置房,业主查验,由属地乡、村干部,安置村民代表组成业主查验组,结合实际抽取一定比例,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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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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