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2023年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聊城中支负责人朱维娜进行了处罚。朱维娜在任职期间,对阳光人寿保险聊城中心支公司由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管理职责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对朱维娜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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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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