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被罚款5万元,因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管理职责

2023年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被处罚的公司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因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聊城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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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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