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其中关键信息:
1.职工家庭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2.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3.对在惠州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惠市公积金109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受委托银行: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时在惠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的不动产确定的住房套数为准。
二、职工家庭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商转公贷款参照执行。
三、对在惠州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放款或已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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