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0月8日讯中资房企的舆情一直在风口浪尖上。近期恒大集团、融创集团等中资房地产企业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再度吸引注意力,有观点认为,后续将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境外投资人将优先于境内投资人得到赔偿,这也引发了市场担忧。
记者多方采访发现,这些观点存在明显误读:一是并非申请破产清算,而旨在保护债务重组过程中各方债权人的权益;二是并没有涉及到对境内外债权人的区别对待问题。
并非破产清算,而是保障各方债权人权益
今年8月,中国恒大也在纽约申请了破产法框架下的境外债务重组认可程序。该公司表示,中国恒大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体系下,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产申请;同年9月,融创就美元债重组向美国法庭申请第15章认证,以获得美国法庭对融创在香港法庭有关协议安排重组的认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清华表示,从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允许外国债务人在美国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裁定承认“域外程序”,防止有债权人恶意通过诉讼干扰重组。因此,根据第15章申请的案件主要是在另一个司法辖区提起的主要程序的附属程序。
目前来看,申请认可程序有利于确保前期已达成的重组安排顺利推进,保障债务重组不受到恶意干扰,而非引向破产清算。
将分四阶段进行,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
王清华告诉记者,基于中资美元债的发行惯例,投资级债券通常基于英国法发行,非投资级债券通常基于纽约法发行。因为纽约法的债券条款框架对于发行人的资产处置、新增债务、新增投资等方面进行了更多限制和约束,使得债券持有人能获得相对更多保障。恒大集团、融创中国、佳兆业集团、世茂集团、花样年控股、中国奥园等民营房企的信用等级均为非投资级,其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多数基于纽约法发行。
目前来看,恒大集团、融创中国境外债务重组是基于香港法律等法域的协议安排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重组召集聆讯,主要处理程序性事务,审查债权人支持重组协议的程序合法性及境外法院对于重组的管辖权;第二阶段是债权人会议,根据境外法院协议安排的有关规则,在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若各组别均有超过50%人数、不少于75%金额的债权人投票赞成,则重组方案将获得通过,相关法院对于出席债权人的数量并无具体要求;第三阶段是重组批准聆讯,在债权人会议审核同意重组方案且达到法定人数、金额比例后,相关法院召开聆讯,依会议结果作出批准或者否决重组方案的裁决;第四阶段对协议安排的认可程序。按照境外债券发行惯例,恒大集团、融创中国境外美元债券基于纽约法发行,在香港等境外法院完成协议安排程序后,还需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 章解除原债务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需要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上述两地法院协议安排程序,以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纽约法下对恒大集团、融创中国提起诉讼或执行公司在美资产。
由此可见,部分中资房企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程序并非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也不代表将于美国启动破产程序,在法律层面不影响境内法院对有关公司境内主体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如该申请未获纽约法院认可,有关公司境外美元债券的持有人也仍可依据原债券约定在美国对有关公司提起诉讼并对其在美资产采取执行措施。
可以明确看到,申请认可的程序并没有对境内外债权人进行区别对待。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在清盘情况下将依法属于境外债权人的资产纳入偿债资源范围内,并没有涉及到对境内外债权人的区别对待问题。纽约法院仅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以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审理,不对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评估,也不存在对境内外债权人权益区别对待的问题。
此外,美元债券在法律赔偿方面具有“劣后”性质,因此必须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来应对美元债券违约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偿债的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款项>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在主流的美元债券发行方式下,境内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并且仍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的债务。
有关投资者必须对此持有明确的概念。整体来看,在美申请所谓“破产保护”是相关房地产企业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的境外债务重组认可程序,事实上是为了保护重组过程中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更没有所谓“境外债权人优先于境内债权人得到赔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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