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8日电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日发布公告,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码标价的概念,明码标价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鼓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责。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的要求,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时间要求、标价方式要显著、应当标注不同交易条件及其对应的价格,标价的有效形式和主要内容,已完成销售的房源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信息变动要及时调整,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价格承诺要真实、准确、严谨等。
三是法律责任,共二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标示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
其中,《实施细则》拟明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选择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还拟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
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套内建筑面积总价。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
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新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计费起始时间。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依法收取的其他相关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编辑:王京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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