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8日电 据新疆证监局网站7日消息,因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冠农股份被罚210万元,时任董事长刘中海、时任总经理肖莉、时任财务总监莫新民、时任天沣物产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王新等责任人也均收到罚单。
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014616261.7元,虚增营业成本1014616261.7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3926970.81元,虚增营业成本713926,970.81元。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了如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冠农股份和刘中海采取主动会计差错更正等多种整改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平稳运行;从违法后果来看,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且案涉事项更正后对于股价未造成大幅影响,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冠农股份和刘中海主观恶性不大,并未组织、策划或授意相关造假行为,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经对比证监会系统执法实践标准,冠农股份和刘中海的处罚幅度偏重;刘中海近五年来取得的薪酬较低,无力承受该项罚款。
综上,冠农股份和刘中海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在案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积极采取多项整改措施,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存在依法从轻处理情节。
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冠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因上述信披违法行为,冠农股份8月23日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冠农股份主营业务涉及番茄产业、棉花产业、甜菜制糖产业等。
业绩方面,冠农股份2023年上半年实现营收24.26亿元,同比增49.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7亿元,同比增77.64%。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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