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建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提出,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公告》,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保障房建设是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一项重要抓手,此次政策对于保障房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加,体现了对保障房在当前房地产整个调整结构,拉动投资消费的重视程度。税费政策的背后是降低成本,目的是保障房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对于企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降低,使得保障性住房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适当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压力。
《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镜鉴咨询创始人张宏伟分析认为,这给当下北京、济南等地方国企出手转让房源提供了新的思路。国资平台可以把此类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出售,这样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性价比更高,比其他市场化房源更容易出售。
《公告》还规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此外,对于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此次三部门发布的政策,从保障性住房的供地、建设和交易等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相比市场商品房价格足够低的目的,从而彻底地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特别是工薪人群、户籍夹心层和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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