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企业有5.3亩的工业用地,在2010年就拿到了合法的建厂手续,也就是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但是当地主管部门一直不让建厂,导致土地一直空闲,现在通知要拆迁,评估补偿给300万左右,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这就涉及到一个土地闲置的问题。刘云律师针对这类的土地闲置问题简单跟大家分析下。
首先涉及到土地闲置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是土地闲置的原因是不是当事人的原因,显然本案中并非是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那么对于土地闲置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行政主体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
一是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
二是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依法修改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是因为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需要对以前约定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是因为处置土地上相关的群众的信访事件、法律纠纷导致一直无法开工建设的。
五是因为军事管理、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还有因为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
因行政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就包括有偿协议收回。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去调查了解,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企业一直不能够建厂,是因为规划调整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还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够建厂。
拆迁是否是因为590号令规定的原因导致的拆迁,公共利益的原因导致的拆迁。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导致拆迁的,那么,征收主体是应当依法收回土地,相应的补偿也是应当依法进行评估补偿。要经过评估公司参照市场价,根据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节点,对于该厂房以及该工业用地进行评估,评估之后,依法收回。
征收程序也是要严格按照法律途径来,所以说现在通知要拆迁,我们要调查是因为什么原因通知拆迁,还是因为规划调整不能够建设要收回土地,还是因为有其他的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征收。但是无论是何种原因收回,我们觉得都是应该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该工业用地进行评估。
那么,当然对于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也是应当依法予以考虑的,通过当时拿地建厂,企业有没有进行投入,除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外,有没有其他的一些投入,有什么样的其他的损失,也是应当依法予以考虑的,这也是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信赖利益的保护,而且也体现了对于诚实履约践诺基本的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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