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购买保险时,尤其是重疾险和寿险,往往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人告知身体状况、病史,以免日后理赔时产生纠纷,今天节目中所讲述的这个案例,被告人就因为投保时没有全部告知,而引发了官司。那么,没有告知病史就无法得到理赔了吗?
2020年7月,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购买保险时,需要何某填写健康告知书,这其中有详细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过医学检查、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糖尿病、痛风史”等询问事项中,何某均填写了“无”。在完成了所有保单所需要的手续后,何某支付了首年50400元的保险费,完成了这份保额为80万元的保险投保。天有不测风云,一年之后,何某因为“舌溃疡”来到医院接受治疗,随后被诊断为“舌恶性肿瘤”。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一年之后何某因病住院后,被诊断为舌癌。何某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何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地告知过往的疾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与他之间的保险合同。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并支付利息。”
保险公司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人何某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那份当初在何某没有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前提下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能予以理赔,同时也达到了解约条件。因此,2021年8月,该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何某解除该份保险协议,并予以退还保费。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保险公司应否向何某理赔,我们考虑保险公司应否向何某支付保险金的过程中,应当以何某没有如实告知这些疾病,当时是否影响了保险公司做出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是否接受他投保的这种为判断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的基础上,保险人能否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作出正确决定为判断标准。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目前来讲,何某患有痛风以及糖尿病史,与他所患的舌癌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舌癌确实是属于保险合同里面约定的重大疾病险的险种,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还是应当向何某支付保险金并且支付利息。”
而且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在接受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之前,有权要求投保人进行健康体检,以便作出是否继续接受投保或提高保费或除外责任的决定。因为投保人可能骗保带来的道德风险,完全可以在接受投保人投保之前予以避免。被告在原告投保前并没有要求原告提交体检报告,应当视为对其该项权利的放弃,事后又以原告未如实告知义务而作出免赔决定,显然片面加重了原告的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的行为无效,并应当予以理赔。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投保人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并非一概都好。在投保时,我们必须要详细地去阅读保险合同以及相关的附件,如实地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这些问题,以免日后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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