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被罚 对重要空白凭证等管控不到位

北京9月30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包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等管控不到位。

包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项,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罚款3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被罚 对重要空白凭证等管控不到位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249937.html

      
上一篇 2023-09-3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