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28日消息,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涉及公积金贷款、税收优惠等10条措施。
文件提出,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情况,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出具查询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居民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拥有住房套数的佐证材料。
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统一全面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加20个基点。
文件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一致,即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
同时,支持完善住房支持生育政策力度。通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二孩及以上家庭购置新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于多子女家庭,加大租房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当地房租价格合理确定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具体包括,对二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5万元,对三孩家庭提高10万元。
落实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对新到本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企业就业、首次购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分三年发放到位。
开展不动产消费券发放活动。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增量房或者完成化解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权证书且成功缴纳契税的自然人领取消费券进行消费。
关于不动产消费券,滨州市解释称,规定对“能办未办”的小区,自9月1日至11月30日,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契税数额的20%确定;12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契税数额的10%确定。对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在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达到办证条件的,购房户缴纳契税奖励消费券时限可顺延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2个月内,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契税数额的20%确定;满2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契税数额的10%确定。鼓励消费者在领券之后30日内在指定的全市商贸纳统单位全部消费完毕,再次奖励消费券金额的20%。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激发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积极性,扩大税收、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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