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金融支持是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但现有的金融体系对于满足乡村主体的多种金融需求、形成市场的良性竞争等还有很多困难。而建立‘双重目标’的乡村金融生态能够有效破解乡村金融的一系列难题。”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承办的“新起点·新突破·新格局——2023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暨数字经济开放研究平台学术峰会”正式发布主题为“乡村金融”的《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就金融如何助力乡村振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报告》称,今天乡村金融要回答的重大问题,不是停留在表面的如何服务三农的问题,而是如何重构金融体系,既要竞争又要良性竞争,既要实现社会目标又要形成商业可持续的金融生态体系。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布局中国乡村每个角落且已生存发展70年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联社如何重新定位,重新确立经营模式以及制定机构的使命和目标。只有解决这个核心问题,也就是乡村金融格局中的基本盘问题,乡村金融才能形成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活跃有效的动能。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在《报告》媒体发布会上表示,在发展乡村金融时应鼓励资本在纯商业和纯公益之间找到中间地带,用普惠金融的目标引导商业机构兼顾社会责任和商业可持续,“调和”公益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并基于此形成服务乡村的“双重目标”金融生态体系。
据了解,乡村金融的双重目标,是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条件下,主动创造商业利用以外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所有外部性的价值,例如减少或避免投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再如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等。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莫秀根进一步阐释,建立“双重目标”乡村金融生态的前提是要认识到现有的农村在家庭收入构成、居民生产生活场景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乡村金融并不等同于“三农”金融,而是需满足大到基础设施建设、小到家庭消费等更大范围、更多种类的金融需求,并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找到不可替代的自身定位。
兼顾社会责任和商业可持续
乡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分散、额度小,成本高、利润薄,商业可持续性比较脆弱,但社会价值高、环境责任大。一方面,乡村金融服务于弱势群体,对缩小城乡差距、化解乡村风险、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乡村金融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非常密切,不负责任的经济活动可能会给生态多样性造成巨大的破坏。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在发布会上指出,乡村具有多功能性,除了农产品商品性产出之外,还有生态服务、景观、农耕文化传承等功能,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进农业非商品性功能的价值开发、价值实现,在此基础上开发针对乡村多功能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然而,《报告》指出,我国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在提供乡村金融服务方面仍然面临四大挑战:一是以县城为中心服务分散的乡村客户,普惠金融中的“最后一公里”高成本问题难以解决;二是用分割的单一业务板块去服务混合的乡村金融需求有些力不从心;三是由于缺乏社会价值目标指引,以市场机制应对市场失灵,一些机构出现“使命飘移”的现象;四是以较小的利润空间应对多样的政府和社会要求,在人口流失、经济规模有限的条件下,一些农商行捉襟见肘,难以可持续发展。
《报告》还称,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建立的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监管指标,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村商业银行特别是中西部县级法人农商行往往是一道跨不过去的栏杆,不少地区县级农商行因此只能放弃独立法人地位,脱胎成省级行的分支机构。
因此,《报告》建议,可以考虑对具备“双重目标”性质的乡村金融机构进行法律认定并差异化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识别真正有“双重目标”性质的金融机构。对于包含“社会责任”使命的金融机构,对其发展给予更包容的态度,在普惠金融试验区探索乡村金融机构实现双重目标的路径,例如制定财税等配套政策鼓励此类机构发展。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瞿强在发布会上也表达了他的担忧,如果用双重目标来考核乡村金融机构,未来可能较难落地。“不如设定一个商业性目标,但一定程度上放松考核指标,再给一些补贴,这样更便于操作。”在瞿强看来,乡村金融尽管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符合市场化的机制。
政策引导与支持或是破题关键
大家保险集团原总经理徐敬惠在发布会上表示,普惠保险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覆盖乡村地区的时候必须满足“双重目标”,保险公司无论是从彰显保险保障功能、还是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率,都应该增加对乡村地区的投入,但这离不开相应的政策支持。
《报告》也提到,要实现融入“双重目标”的可持续乡村金融生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甚至直接参与。未来,政府可以围绕金融机构践行“双重目标”的实际情况优化调整现有的各类政策体系,打破乡村金融发展的阻碍,加强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支持作用。结合乡村金融各部分存在的问题,在下一阶段政策提升主要可以从五大方面着手。
一是认定“双重目标”金融机构并建立配套政策。目前,我国对银行的监管法律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些法律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乡村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的标准监管。未来,应在政策层面上明确包含“双重目标”性质的乡村金融机构有别于纯商业机构的地位,甚至制定专门的《乡村银行法》或《社会银行法》,并建立配套的政策,适当放宽业务考核,加强社会目标考核,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转向追求“双重目标”,充分发挥出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的潜力。
二是加强对乡村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针对当前乡村发展中的重点产业和主要人群给予政策倾斜,特别是关注各乡村主体大规模、长周期的资金需求,全方位支持重点产业和人群的发展。一方面,加大财政直接支持力度,例如,扩大政策性担保基金的规模,政策性担保对象更聚焦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产业升级等专业生产经济体;对重点群体的金融服务给予奖励。另一方面,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金融机构针对重点群体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给予宽松的探索环境,鼓励乡村金融机构继续探索各类乡村资产的抵质押方式,通过机构间合作优势互补,分散风险,突破现有业务瓶颈。
三是继续完善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普遍设立了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发展了地方信用信息体系。但是,从各地平台的运行效果看,目前很多平台的功能还存在缺陷,金融机构从平台获得的助力不够。未来,应继续完善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的发展。首先,不断丰富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维度并提升数据质量;其次,加强对数据的治理能力,对不同来源的农村小微企业数据进行合理分类与使用,推动数据流通与利用;再次,提升数据价值创造能力,在数据治理的基础上,使数据变资产,使资产创造价值;最后,还要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促使乡村主体提升信用意识。
四是加强金融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协调性。一方面,乡村金融发展需要打造乡村振兴综合金融生态,目前在乡村,各类主体额度较小的信贷需求均得到了及时的支持,但是对于更多元的需求例如乡村居民的健康保险和理财投资、县域企业转型升级的大额需求及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仍然存在大量的空白。另一方面,要建立超越金融本身的政策体系,金融部门与直接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产业部门联动可以更好地发现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加深金融部门对乡村振兴的理解以及加深产业部门对金融政策的理解,在地方执行上更协调地配合相互工作,在合作中充分调动各类政府资源支持实体产业发展。
五是继续优化现有的各类政策。例如,政府政策在顶层设计时应在坚持支持乡村振兴的方向下可以给予下级政府实施政策的主动权,允许下级政府因地制宜补充顶层政策在地方的实施内容,让政策在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时更精准、更及时、更高效,提高政策灵活性,更好地培育乡村市场发展。
再如,数字治理中的数字金融授权权限、数据产权归属、数据过度和非法采集、数据传播和滥用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监管手段来改善。同时,继续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并探索将农村金融服务站打造成集政策宣传、平台信息集成、业务咨询、信贷融资、保险服务、担保增信、金融教育、数字能力建设为一体的普惠金融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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