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8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28日披露,江苏证监局对永创医药及多位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表示,近期在对永创医药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0年、2021年与关联方阜新永多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经常性采购和销售业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关联方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经常性采购和销售;2020年至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淮安永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阜新永多化学有限公司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转让情形。
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毕永堪,时任董事毕大伟,财务负责人徐敏昕及董事会秘书毕丽敏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未按规定履行资金占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至2022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永堪及公司原董事成林知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情形,关联法人淮安永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情形,构成资金占用。
公司未及时就资金占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毕永堪,时任董事成林知,财务负责人徐敏昕及董事会秘书毕丽敏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三、违规代持导致股权不明晰
2005年以来,永创医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毕永堪与公司董事孙德明、时任董事杨桦形成股份代持关系,相关股份一直处于代持状态,但未签署代持协议,一直未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能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毕永堪,董事孙德明,时任董事杨桦对上述股权代持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永堪、孙德明、杨桦、毕大伟、成林知、毕丽敏、徐敏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江苏证监局网站
官网显示,永创医药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主要从事三氟甲苯系列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此前于9月26日,永创医药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9月27日起停牌。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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