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8日电 28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1号解释性公告》明确,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1号解释性公告》显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以及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产生的相关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因授予、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证监会发布有关修订情况说明显示,《1号解释性公告》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不适应,部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有必要适时予以调整完善。本次修订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监管实践中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如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缺少原则性指引,市场判断标准不统一;
二是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不适配,如金融资产相关列举项目未能恰当考虑公司开展的所有金融活动;
三是随着监管规则的调整,应相应调整《1号解释性公告》相关内容,与其他监管规则保持协调一致。
上述修订说明指出,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四点:
一是新增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
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
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
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1号解释性公告》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损益等列举项目上,与上市发行、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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