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政府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
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那经济适用房是否同普通的商品房一样
可以进行交易呢
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
问
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 5 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 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县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以上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答
问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家庭成员不动产权证书及住房买卖合同;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书面告知。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按规定缴纳款项,并由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相应的缴款凭证,税务部门出具核算凭证。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凭证及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核算凭证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手续。
答
问
通过继承、受赠、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怎么办?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评估,并按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收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补交的相关价款后,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据实安排。
已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家庭,分配到经济适用住房后,因其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其购房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购买。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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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中心记者:刘婧祺
编辑:周丽清
编审:张 爽
总编:肖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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