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进入9月15日以来,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上升到新阶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在过往的实践中,金融消保工作也遇到过一些难点与挑战,如何从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消保工作的视角出发,找寻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当前成为一项需要重视的工作。9月25日,在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和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等举办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系列大讲堂上,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分享了他关于金融消保工作的思考。
其中在谈及金融消费者应该“怎么保护”时,杨涛提出,为避免金融消保工作“雾里看花”,需要构建多层次的保护机制。
他对此认为,需要构建六重保护机制。一是立法保护,明确法律与制度原则,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二是监管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和准金融组织的行为约束机制,并从中央与地方层面同步着手。三是行政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有效诉求,建立高效的处理机制。四是司法保护,对于金融活动的违规违法要有惩罚,对于争议要及时处理。五是自律保护,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民间自律组织的补充约束作用。六是社会保护,通过加强消费者专业知识宣传教育,使得后者不再总是金融专业性方面的“弱势”群体。
其中,杨涛认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把当前分散在各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尽快推进完成整合统一,打造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另外,在制度层面,他也明确认为,与欧美相较而言,我国则是金融消保“不足”而非“过度”。
考虑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杨涛就此表示,迫切需要加强特定制度建设。“一方面是正式制度,从法律法规、规则层面不断加以完善,使得金融消费的事前、事中、事后都有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可以遵循;另一方面则是非正式制度,包括专业知识教育普及、消费者文化与心理完善等,因为大量的风险正是源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弱化。”他说道。
此外,杨涛亦提出,应高度重视开放条件下金融消保面临的“新”挑战。
“未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将不断推进,其中,跨境金融活动变得更加难以监管,这里不仅需重视风险监管协调,也要考虑金融消保的协调,其重点表现为,一是消费者‘走出去’面向境外机构产生的跨境金融消费纠纷,或者是‘走出去’的本土机构,境外消费者面向其可能产生的跨境金融纠纷;二是消费者面向‘引进来’的外资机构可能产生需要协调的金融消费纠纷”,他具体解释道。
诸如此类,在杨涛看来都表明国际化背景下的金融消保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加需要我们与其他经济体之间建立持续的金融消保协调机制。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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