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宣布,中国足协原主席陈戌源被提起公诉,那么他将面临怎样的惩罚?付出怎样的代价呢?我们不妨来解读一番。
湖北检察机关的官方公告里写道:“陈戌源利用担任上海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足球协会换届筹备组组长,中国足球协会党委副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揭露了陈戌源的罪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陈戌源在担任上港集团主要领导时就开始受贿,当时他还没有涉足足坛,就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济问题,绝非之前人们以为的他到足协之后才开始沉沦的。
后来,陈戌源从上港一路贪到了足协,无论是担任换届筹备组组长,还是上任成为足协主席,都在进行着不法行为,最后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刑法》量刑标准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那么,陈戌源会判多少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上港集团是国企,中国足协党委主席的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即管理三级职员,所以陈戌源适用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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