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风光 视觉中国 资料图
9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发布《关于印发<西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税收优惠等16条措施。
二套房首付最低30%
文件提出,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利用商业按揭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0%,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
同时,西宁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20个基点,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优化新市民、新青年住房金融服务,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新青年信用水平,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新青年首套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对购买二套住房以及以旧换新、以小换大、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给予更大信贷政策支持。自2023年9月25日起,指导商业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文件显示,西宁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合理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放宽租房提取频率,缴存人租赁公租房的可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在西宁市购买首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全面推行“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拓展“冲还贷”线上渠道,深化“商转公”直转业务,减轻职工购房还款压力。压缩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至1个月以内。积极开展异地贷款,支持异地购房群体贷款需求。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合理住房需求。
限售政策暂缓执行
文件显示,西宁市将暂缓执行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的限制。
在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方面,文件还提出,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西宁市还将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精简办事材料,努力实现缴税、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切实便民利企。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登记服务端口,实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一并申请、合并办理。
允许购买非住宅性质房屋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购房落户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改善住房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执行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和消费提振信心税费等涉及房地产类各项优惠政策。
文件还提出,支持存量商品房去化。科学规划商业及办公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酒店、商超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均衡布局发展,增强生活圈服务,提升生活便利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总部经济、连锁产业、众创空间、产业孵化器等新兴业态。
鼓励以政府购买商品房方式推动社区用房、社区医疗、文化场馆、一老一小、室内健身等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完善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可通过购买商品房、货币化等方式实施安置。经专营单位认定,用于居住的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符合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相关标准的,执行民用价格收费标准。允许购买非住宅性质房屋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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