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在124个交易日内操纵通宝能源股价,最终亏了149万元,还被证监局罚了240万元。
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显示: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4位当事人伙同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通宝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其中2人为交易筹集或提供资金、账户,自行或安排他人操作账户,商议配资结算、信托账户筹备、下单交易等事项;另外2人为涉案交易提供资金、账户,操作部分账户下单交易。
经查明,账户组在124个交易日交易“通宝能源”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达5.49%。其中,11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买入交易,累计竞价买入2.41亿股,买入成交金额14.09亿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73个,日买入成交平均占比21.46%,最高达75.40%,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53个。
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2.07亿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总申买量的72.72%,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42个;7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卖出交易,累计竞价卖出2.20亿股,卖出成交金额12.98亿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48个,日卖出成交平均占比19.08%,最高达71.03%,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35个。
在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有50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对倒,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10%,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个,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个。
最终,账户组上述涉案交易亏损1490722.19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4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4位当事人合计处以240万元罚款,其中2人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另外2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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