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5日电 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大连热电及有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上交所查明,2023年7月13日,大连热电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亏预告,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0 亿元到-1.20 亿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1亿元到-1.21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扭盈为亏。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 2.00亿元到2.35亿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42亿元到-1.07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东海热电厂燃煤机组关停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影响 2023 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增加约32838.32万元。2023年8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实现归母净利润2.07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35 亿元。
上交所表示,公司半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归母净利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上交所表示,大连热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上交所表示,公司时任董事长田鲁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永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董事会秘书郭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孙红梅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晓辉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田鲁炜、时任总经理张永军、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晶、时任财务总监孙红梅、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晓辉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大连热电主营业务为主要承担向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汽产品和向电业部门提供电力产品。主要产品有电力和热力两大类,共有电力、工业蒸汽、高温水和居民供暖四个品种。二级市场上,截至9月25日收盘,大连热电跌1.32%,报7.46元,总市值30.18亿。
【编辑:郑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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