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贾康先生在2023秋季莫干山会议上的发言。
按照今天上午的主题,我借这个机会就促进共同富裕相关的“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问题谈一些作为研究者的探讨性意见。
在二十大的政治报告里,收入分配和财富规范化这个视角上,有这样的一段话: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我自己领会,这里面至少是六层意思。第一是我们要坚持多种收入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并存;第二是在按劳分配方面继续坚持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鼓励勤劳致富——这也是“把激励搞对”的中央一贯的指导方针;第三是要注重机会的公平,这是公平概念里十分重要的大前提;第四是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是在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里“抬低”这个原来已有方针的继续表述;第五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是所谓“扩中”,这也是有连续性的;第六层意思,则既讲了收入分配,又讲了财富积累,是可连在一起来领会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前面的一半这个表述--“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过去已经说过多次人们耳熟能详,而后面一半的“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被社会广泛评价为是我们国家最高层级文件里有新意的用语。我注意到在二十大以后,虽然在这方面基于不同视角的探讨有所展开,但似乎展开得还不够。我试图在这方面加入讨论,来谈以下三大层次的看法:
一个是要在基本概念上谈一下怎么认识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的概念和它们的关系。第二是落到财富的积累机制实际上必然联系到多样化的来源,需要分析梳理。后面还有第三,是思路和对策建议这方面自己的初步看法。
第一层次,先简单说一下,我认为从学术角度来讲,收入是一种流量,是个时期概念,即在一个时间段里形成的以统计数据衡量的结果,而财富,它显然是个存量,是个时点上的概念,即在某一个特定时点上可以由统计数据衡量的规模状态。在现实生活中间,很多的财富初始状态是表现为收入,表现为流量,当流量积累为某一个时点上的存量,那么我们可把它称为财富。如果这个收入在一般所说的当期之内——没到下一个时间段开始的那个时点就被消费掉了,或由于某种原因灭失了它就不可能形成下一个时点可统计的存量财富了。各个时期之内,财富作为消费资料来源都有可能被花销出去,只要把它消费掉,那么相应会消减其数量规模。我觉得以上这些关系都是清楚的。所以,简单概括一下,财富是在它实际规模有消减或有积累的动态过程中,由可以核算的净增长而形成了所谓“财富积累”的量值,或者说由财富的形成来源接引出随后会出现的其实际消涨过程中,在某个时点上,我们可以清晰核算财富的量值规模。
那么接着就讲第二个层次:财富作为存量它的积累机制,中央文件里特别强调要规范化,那么首先需要我们探讨,它是怎么样涉及多样化的具体来源、或者说所有财富形成的路径?我觉得至少有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是勤劳致富,对这显然大家都比较好理解,即通过按劳分配概念之下的收入流,在有以收入支撑的消费的同时,还会有没有用于消费的存量的形成。这个来源方面,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应该明确,过去社会中人们往往于潜意识里涉及到按劳分配、勤劳致富,似乎就应排除所谓的资本所有者,即按劳分配与他们无关,实际生活中不是这样,因为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很多社会成员,他们所从事的劳动同样是创造价值、带来收入、支持致富、形成积累来源的。现在社会中有很多的股民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者,他们手上的股票是不是资本的权证?他们是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呢?我觉得学术视角上这是无疑义的——但是这些人的劳动确实是他们的财富积累形成来源之一,相应的部分应该同样放在勤劳致富概念之下来认识。
第二要说到,存在着一些掠夺和偷盗所形成的财富积累,这在古今中外都无可否定。
第三,又存在着带有偶然性、一次性特征的一些合法占据。比如历史上美国的国土开发就曾经有明确规定,在无主荒地这方面,你去占据了以后,就成为自己财富的组成部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一些偶然性的原因和机遇,捡拾到特定的有财富意义的东西,不违法的情况下这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归捡拾人所有。比如,曾有捡到著名的“常林钻石”的那位农村姑娘,捡到以后她上交给国家,而国家则给了她特定的奖励,还给了她在职产业工人的身份,这对她也就成为积累个人财富的一个来源。
还有第四,是违法违纪的收入可构成为财富来源,这里面具体包括人们知道的权钱交易、受贿,以及生产经营里的一些违法方式,如不当使用童工、走私、偷逃税金,还有社会中总是可能存在着的一些诈骗行为,等等,这些也带来收入和由收入形成财富积累的可能。
第五,我觉得也要列出一些不违法违纪的收取,即中央早已经明确的“财产性收入”这个来源——其中正当的财产性收入,当然就包括社会上大家早已知道其存在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等等,还有由于继承、收到赠与而形成的财富。
第六,是学者已经有所探讨、可以继续深化认识的如下一类:存在着不尽合理内容而以要素收入形式带来的财富积累,比如皮凯蒂很有影响的《21世纪资本论》,认为在长期视野来看,资本是对于劳动过于强势的一种要素,相应地会以合法的形式形成收入和财富积累的来源。
至少前面的六个角度,都需要纳入我们的分析认识。这里面,第二和第四这两项,是违法的,这在性质上是非常明确的——即掠夺和偷盗,以及各种各样违法的收取。第六项,则是有“合法不合理”的这样一种色彩,皮凯蒂所抨击的资本从长期来看对于劳动过于强势形成的收入和财富,概念里并没有涉及违法问题,但是确实又有他明确指出、很多人认同的不合理问题。
所谓违法的具体情况里面,其实也有一些弹性空间。我注意到在网上有这样的案例:美国的一个法官审理一个案子,是位老奶奶因家里极端贫穷,自己的孙子实在是太饥饿了,结果她去偷取了面包店的面包,这是一种违法偷窃行为,但是最后那个法官运用有弹性的自由裁量权给出的审判结果,并不是向这个老奶奶问罪,而是说,这是我们社会中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有责任来扶助的一种现实问题,他带头拿出5美元,在场的其他人每人各捐献5美元,去救助这个贫困家庭。当然这只是一个故事或者说它带有一种寓言式启示意义,但当我们讨论问题时,可能这些都应该纳入眼界一并考虑。
以上这些即涉及到违法的,又有合法不合理的,另外还有合理也合法或至少是不违法的。
第一、三、五这三类,即劳动收入,偶然性一次性的合法占据的所得,还有不违法违纪的各种各样财产性收入,这些合在一起,我觉得也需要研究以适当的再分配机制作引导和调节,因为对整个收入和财富形成过程,如果是把流量、存量合在一起通盘纳入一个系统工程式促进共同富裕的机制设计和加以实施的话,对所有这些,都不能够排除在外。
再就要说到第三个层次。我想正面提出相关认识和思路:中央特别强调的“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首先,必须考虑对于收入流量,对其来源,应该至少有四个视角上我们可以树立的明确的规范化原则。
第一,是引导和鼓励勤劳致富,对此应该坚定不移,继续在“劳动”视角上注意“把激励搞对”。包括占据生产资料的和没有占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社会成员,他们的劳动都应该得到正确、合理的激励。
第二,要提出的显然应该防范、打击和惩治偷盗、诈骗、腐败、违法经营等形成的收入和所带来的财富积累。所谓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在现实生活中于这方面的任务,是显而易见非常具有考验性质的:我们的反腐已经进行了多年,但实话实说,离制度性反腐的期待还有距离,“苍蝇、老虎一起打”已取得了一步一步的进展,但实际生活中需达到不是简单抨击这些出了问题的人的所谓个人觉悟和品质,而是要抓住整个“制度性防腐反腐”这个更带有人本主义取向的目标在中国如何实现的治本之策——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另作专门展开讨论的命题了。
再有第三,我们应该明确考虑在培育中产阶层的同时,也适当确立关于资本利得的特定调节机制和推行相关的制度创新建设。比如说,这方面一个突出的现实机制,是实施个人所得税这个重要的机制调节。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已有了多轮改革,上一轮2018年的改革,有值得明确肯定的进步,比如说终于推出了综合机制,但又有非常明显的令人遗憾之处——综合机制是终于来了,按年度综合收入超额累进来实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但只覆盖了四种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一分钱都没碰,这不是对于劳动收入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税收歧视吗?跟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劳动激励概念的取向是相悖的。个人所得税进一步的改革,显然在综合机制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再适当纳入一些非劳动收入——我觉得是不是可以首先考虑一些金融资产利息收入,但是直接投资的资本利得,还必须借鉴国际经验,不能极端化地把这统统简单纳入七级超额累进征收。国际经验.的共性在于必须网开一面,鼓励这些资本利得用于直接投资,比如巴菲特之所以可以明确地讲,他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只相当于他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水平,就是因为他的大量资本利得是马上转为直接投资的。这是有益于社会的,以一个比较低平的、一般来说处理为比例税率的调节机制处理。这值得中国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个人所得税下一轮的改革在培育中等收入阶层这方面,要有特定的税率设计,比如低端开始超过“起征点”的税率,现在为3%,还可以降低为2%、1%,这有利于低中收入阶层,再往上,也不要急于马上大幅提高提档税率,应该把中国现在大概地可测算出量值的中产阶层的大多数越过去了以后,再往上较大幅度跳档税率、实施超额累进调节。原理上来讲,我觉得这应是非常明确地可以确立的要领,当然具体量值的设计,需要基于海量的税源调查数据和作具体可选择税率量值的测算比较。这个培育中产阶层,在中国的意义是大家反复讨论的、必须纳入我们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概念之内。在更高端的资本利得这方面的调节机制,到底怎样适应中国的发展阶段,怎样适应于未来促进共同富裕的愿景,还有很多要讨论的更为细致之处,今天也不展开。
总体而言,这个方向上还有关于房地产税的认识需要提及。值得明确提出、社会上成为高度敏感问题、当下也不宜过多讨论如何实施的房地产税,更是直接税里的一种代表性机制。在中国,大的方向上讲,建立现代国家必须有现代税制,现代税制里不可能绕过房地产税,这是一个非常清楚的逻辑。由于当下这个问题不宜作为一个迫切问题来做讨论,这里也不展开。
第四,于中央已特别明确、在二十大报告里又再次包含相关内容的“抬低、扩中、限高”这种取向之下,我们优化再分配,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体系设计与建设,显然要十分强调系统论,就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怎样按照一个合理的系统工程、在中国结合着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结合着社会方方面面“走向共和”式的讨论,伴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逐渐去对接应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个持久战,是我们必须有战略耐心和战略定力而坚定不移向前走完其进步过程的一个系统工程。
这些,都是以收入概念而对接财富积累概念,讨论其如何规范化时,我觉得必须涉及的内容。
再下一个视角,就是存量视角。前面的思路和建议,是首先抓住流量,而存量视角上的考虑,其实还有一个是直接税里除房地产税之外,可能很多社会成员听起来往往非常反感、中央表述为“研究开征”的遗产和赠与税。这方面也有不同观点激烈的争议,当下和实际工作显然还有距离。我观察,在中国直接税里相对而言容易考虑在“税收法定”轨道上形成方案的房地产税,都已经步履维艰,更复杂、更需要配套条件的遗产和赠与税,确实只能按照中央的表述先“研究”而再去对接以后可能的方案探讨和设计。
但是在我们坚定不移去推进共同富裕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以上所有这些事情,我觉得都不能回避,都应该纳入领会中央所说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个命题,成为其具体的组成部分。这些合在一起,需按系统论思维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积极研讨。
这些看法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品质层次学术交流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0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1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1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总被引频次和总下载频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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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学问的甘苦,如鱼在水,冷暖自知,不足为外人道,但关于做学问的“指导思想”,我愿意在此一披襟怀:写出一些论文或著作并不是目的,这是探索之途上的一小步,是争取为人类的思想认识之海中加一滴水。我深信,一切人生的虚荣浮华都是过眼烟云,而真正的学术和真知灼见,才能垂诸久远。
—— 贾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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