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D
无锡高新区
“助企、引才、筑巢”
安居计划
住 房
企 业
人 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委房地产会议精神,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推进人才宜居工程,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政策基本原则
1.政府搭台
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落实团购活动房源库。
2.房企助力
我区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报名参与团购活动,积极报送团购活动房源。
3.企业团购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组织团购住房,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员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留住人才。
二、政策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或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经教育部认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外留学生和港澳台籍大学毕业生。
三、政策措施
1.本政策执行期间,区内企事业单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团购我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3套以上的,购房人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10万元
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技师
8万元
本科、高级工
6万元
购房补贴在实际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兑现,且在资金兑现前,实际购房人所在单位应与申请时的所在单位保持一致。
2.本政策执行期间,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我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作为人才公寓用途,同一企事业单位购买3套以上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享受6万元/套的购房补贴。
四、其他事项
1.此次团购活动房源库、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另行发布。
2.本政策执行期间为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但可视实际情况提前或延长终止,终止日期将提前两周进行公布。
3.本政策与我区现有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市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高层次人才
根据《“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在人才首次认定后5年内、在我市市区范围自费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给予购房补贴。参考标准为:
A1类人才500万元,A2类人才300万元,A3类人才200万元;
B1类人才150万元,B2类人才100万元,B3类人才50万元;
C1类人才30万元,C2类人才20万元,C3类人才10万元;
D类人才中符合“锡引”工程相关政策的,给予相应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支持。
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
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的大学毕业生,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外留学生和港澳台籍大学毕业生),或在本市市区进行博士后研究并结项出站的博士后。满足相关条件后,获得购房补贴标准为: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的大学毕业生,本科10万元,硕士20万元,博士30万元;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博士20万元;博士后30万元。
区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优秀大学生
第一次在本区就业的产业核心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且落户无锡的,购买本区6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连续在本区同一家单位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给予硕士、副高级职称、技师购房补贴10万元,博士、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购房补贴20万元,分5年拨付。
教育人才
经评审新引进的教育高层次人才。人才在新吴区购房安家的,名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家人才每人最高100万元;杰出人才每人最高80万元;优秀人才每人最高60万元;青年人才每人最高30万元;骨干人才每人最高20万元。依据本区的购房合同,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后首次拨付2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50%。
卫生人才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全职医学专家团队及高层次卫生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购买新吴区60及以上平方米商品房并经认定、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选择其中一套给予相应标准的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50%。标准为: A类团队带头人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B类团队带头人最高120万元购房补贴,C类团队带头人最高80万元购房补贴,D类团队带头人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单独引进的与四类医学专家团队带头人同层次卫生人才享受相同金额的购房补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引进经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的优秀紧缺人才。对从区外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购买新吴区60及以上平方米商品房且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房价低于补贴标准,以实际房价为准。标准为:具有医学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20万元,具有医学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才5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期间离开单位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发放,且当年度不按在职月份累计发放。
具体条件以对应政策文件或申报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
区委人才办:81890514、81890274
区人社局:81891578、81890261
区财政局:81890764、81890734
区住建局:80595067、80595065
编辑 | 李幼优、何晓
来源 | 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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