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了14条措施,其中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实施财政补贴政策。9月21日晚,南宁市住建局发布政策解读,对通知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9月2日,南宁市推出的14条措施中,第一条提出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在南宁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
另外,第七条提出支持去化车位库存:在南宁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车位,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
9月21日晚,南宁市住建局在官方微信上发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解读”:
首先,明确了补贴对象为个人购买者,那么公司等法人购房的情况是无法获得补贴的。一般来说,个人购房者须先行缴纳契税,在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依审核通过时间,按批次有序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明确补贴范围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购买的房屋必须是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且须在2023年8月30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三,明确了申请途径。补贴申请人应为实际购买人或存折、契税完税凭证。
南宁市住建局提醒:
购买危旧房改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人才房、市场运作房和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非市场化商品房车位,不在补贴范围内;
2023年8月30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购房人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销合同备案,并以原购房人名义再办理该套房合同备案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领取财政补贴后,发生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需先退回补贴款,再办理合同备案注销;
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次补贴的同一套房不能同时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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