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旧宅重建搬迁补偿标准

  中新经纬9月22日电 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9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在2023年10月21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稿指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公益优先、市场运作的原则。

  意见稿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划申报,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主体确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方面,意见稿适用于本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区,是指国有已出让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已建设居住功能建筑的范围。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导功能为居住的,则整宗地视为住宅区。本意见所称的旧住宅区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住宅区。

  其他各类旧区与旧住宅区混杂,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与旧住宅区一并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他各类旧区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用地面积突破本款规定的另行报市政府审批。

  意见稿规定以下搬迁补偿标准。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执行全市统一的产权置换标准,住宅的产权置换比例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其他类型建筑产权置换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区政府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并结合同类房屋市场平均水平确定。

【编辑:郑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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