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纪洪、皮婉婷、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经纪机构应备案、从业人员要实名、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应标明、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通知》明确,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到注册登记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住建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未依规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居民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住建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者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佣金事项,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通知》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交易当事人有关资金监管事项,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通知》提到,住建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约谈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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