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1日讯 天眼查App近日更新1则关于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欧莱雅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院公告。
强制执行公告显示,关于原告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莱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法院沪0115民初267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所确定的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依法公布判决主要内容。
原告路威酩轩公司因被告欧莱雅公司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被告欧莱雅公司停止使用NECTAR ROYAL标识;
2.被告欧莱雅公司停止抄袭、模仿原告“ABEILLE ROYALE”产品广告宣传设计创意及风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涉案产品的宣传材料中使用同原告广告宣传材料相似的设计元素,相似的构图,相似的配色,相似的凹凸不平的六边形背景和平台,相似的英文产品名称,相似的版式;
3.被告欧莱雅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将“花蜜”用于商品说明;
4.被告欧莱雅公司在其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天猫官网,京东官网等销售以及宣传渠道的首页发布澄清声明,声明其涉案产品与原告ABEILLE ROYALE产品并无任何关联,是不同的化妆品,其涉案产品并无任何花蜜成分,以消除对消费者的不当影响;
5.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关于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法院评判如下:
原被告均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同业竞争者。原告的帝皇蜂姿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的ABEILLE ROYALE帝皇蜂姿系列产品宣传材料及元素与其产品形成了紧密联系。被告的NECTAR ROYAL系列产品宣传中部分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构图、色彩搭配等难谓巧合。
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涉案产品销售额逐年攀升,在市场上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不关注原告的产品及其宣传情况。被告的涉案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并可能会造成原告用户的流失,给原告带来损害。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的商品声誉,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欧莱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欧莱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三、被告欧莱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欧莱雅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记者向路威酩轩方面询问执行进展,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而记者致电欧莱雅了解详情时,欧莱雅客服称不了解具体情况,由于只负责客服业务也没办法向上反映,并拒绝提供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欧莱雅创办于1907年,如今经营范围遍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283家分公司、42家工厂、100多个代理商,以及5万多名的员工,是总部设于法国的跨国公司,欧莱雅1996年底进入中国市场。
公开资料显示,娇兰是1828年于法国成立的化妆品品牌,主营香水、化妆品及保养品,是知名国际奢侈品集团LVMH旗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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