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验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湖南出台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都需要验收。”9月19日,省住建厅出台《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什么是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则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按照《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根据《办法》规定,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在竣工验收前应符合多项基本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居民验收申请后,应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方是否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合同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等。
《办法》提出,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首先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相关验收等。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同时,《办法》规定,将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办法》还明确,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潇湘晨报记者陈诗娴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234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