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9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宜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副经理李丽、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员工陈缘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李丽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陈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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