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36号。因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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