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晓云
据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虚假投资、虚设贸易中间环节、低价购房、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8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案发前,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
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2700万元,均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高友清出生于1959年8月,江苏张家港人,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高友清是一位老“农行人”。2002年9月至2009年10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张家港市支行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无锡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
2017年9月起,高友清退居二线,担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巡视员,直至2019年9月退休。
回顾来看,高友清是在退休一年半后“落马”的。2021年3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10日,高友清被依法“双开”。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友清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与他人串供,伪造、转移证据,托人打听案情,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信贷客户礼金,违规操办儿子婚宴并借机敛财;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向信贷客户借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信贷资产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信贷客户巨额钱款,为个人利益向企业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
消息还指出,高友清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擅权妄为,置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资金安全于不顾,把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国家托付管理的信贷资源视为其个人对企业主的“恩赐”,与不法商人勾连暗合、互养共生。
高友清的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高友清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经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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