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执行也必须依法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实施房屋征收搬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先应当进行补偿,补偿到位才能搬迁,补偿不到位不能进行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约定的期限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

征收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执行也必须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或中断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道路通行等各种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是对征收过程当中有的要求,不允许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

在实践过程当中明显比以前好了很多,但是用威胁还是比较多,用其他的方式去威胁拆迁,包括相关部门对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在征收过程当中禁止单位采用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如断水、断电、断路等等方式进行逼迫搬迁都是违法的。

如果断水、断电这种方式侵害了权益的,可以针对断水断电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水,供电供热等等情况。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断水、断电这种情况,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建设单位也就是第三方公司,禁止参与搬迁的活动。以前旧的拆迁时代都是开发商进行搬迁,现在不允许开发商公司参与由主管部门主导的征收。履行征收收回土地程序都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要遵循一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只有在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也有相关的规定,涉及国有土地强制执行的规定,如果是强制执行,关于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里,关于执行责令交出土地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先补偿到位,或者是被征收方拒绝接受补偿,没有合法的正当的理由,这是两点,当然了,如果理由是正当的合法的,就不算是这种不符合的情况,就不应该裁定强制执行。

无论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时有个原则,就是居住条件有改善。在征收时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相关的法规也是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人的房屋以及土地的相关权益,从法律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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