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4种情况才能收回国有土地

拆迁符合这四种情形,才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很多被拆迁人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

那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源自哪些法律规定的?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符合这4种情况才能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收回国有土地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需要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做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律师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住某工业园区需要开发建设,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

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曾经受理过某个案件,企业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期限,结果到期了,企业主没有申请,律师也通过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决。

应当为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土地的原划拨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国企、公路、铁路、机场、矿产等,批准核准报废的,也基本是属于划拨的土地。

遇到了国土地上房屋的收储,如果有异议怎么办?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由律师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法律,地方政策指导案例,结合律师之前做过的一些案件,为企业或个人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被拆迁人只有对事情全部了解之后做出的决策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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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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