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对以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提高贷款限额。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提高至60万;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二次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第一次贷款额度上限保持不变。
二、降低首付比例。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30%。
三、增加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以主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增加5年偿还期为限,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调整征信规定。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人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五级分类”须为“正常”分类,其它“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不予申请贷款。
2、信用报告中,各类信用卡二年内不得有5次以上逾期记录,超过5次以上逾期记录不予申请贷款。
3、信用报告中,各类贷款二年内不得有2次以上逾期记录,超过2次以上逾期记录不予申请贷款。
4、申请人不再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5日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许小薇
执行编辑:王 晓丹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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