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董事韦思羽收警示函

北京9月18日讯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今日发布了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韦思羽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韦思羽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

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函决定书指出,韦思羽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根据西南证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10月10日,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补韦思羽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韦思羽自2022年10月10日起正式任职,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终止履职之日止。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增补韦思羽为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自2022年10月28日起正式任职,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终止履职之日止。

韦思羽,现任西南证券董事,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渝富产城运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韦思羽曾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重庆渝富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曾任重庆渝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韦思羽:

经查,你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你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

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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