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财务造假期间为2012年至2019年,跨期八年,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经计算,奇信股份于2012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收入131,020.64万元,虚增利润262,981.78万元。
奇信股份于2015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股票5,625万股,发行价格为13.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89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113.25万元。
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永兴、陈君华,分销商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为8,021.75万元,其中,保荐费用500万元,承销费用6,200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奇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中国证监会认为,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时任奇信股份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奇信股份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奇信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奇信股份监事宋雪山、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张翠兰、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奇信股份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朱勇珍、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谢志攀、时任奇信股份监事王晖、时任奇信股份监事苏丽君、时任奇信股份财务部工作人员伍小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奇信股份财务部工作人员刘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奇信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刘松、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奇信股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参与实施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人员,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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