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 518,77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478,988,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8人,代表股份 997,768,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3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6人,代表股份217,917,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57 %。
3、公司现任董事8人,亲自出席会议7人(董事王凯先生、独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因在国外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现任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2人(监事徐莉莉女士、陈福亚先生、陈太松先生因工作冲突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杨珂伟律师、黄萍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97,767,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票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7,916,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80,592,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86%;反对票17,144,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3%;弃权票3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135.370, -1.48, -1.08%)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概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预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剩余股份542,926股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06,988,000股变更为1,506,445,074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506,988,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506,445,074元。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期间:2023年9月16日起45日内,每个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2、申报地点:江苏宿迁洋河酒都大道118号洋河股份证券部
联系人:李媛
联系电话:0527-84938128
电子邮箱:yanghe002304@chinayanghe.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以现场递交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相关资料为准;以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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