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安徽古井贡酒(282.230, 0.44, 0.1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司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楼”)为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天龙金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金地”)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主体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黄鹤楼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天龙金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74591537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谢毅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7日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64号
黄鹤楼持有天龙金地100.00%的股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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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黄鹤楼与兴业银行(16.260, 0.09, 0.56%)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对象:武汉天龙金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最高担保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付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融资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1.89%;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为0.00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黄鹤楼内部决议;
2.黄鹤楼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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