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4日讯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在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权限时,存在未能充分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公布的《关于对贾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贾静作为该营业部员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贾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显示,贾静职业机构为安信证券,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正常。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2022年在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权限时,存在未能充分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8月25日
关于对贾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贾静: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在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权限时,存在未能充分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营业部员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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