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2起白酒商业混淆案,涉及“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傍名牌

新京报讯(记者秦胜南)9月12日,据四川省公布的2023年第九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两起白酒“傍名牌”“搭便车”违法行为,当事人分别实施与茅台、泸州老窖(233.090, -2.30, -0.98%)部分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等商业混淆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罚。

据上述案例,2022年9月,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泸州一家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查见涉嫌实施包装装潢混淆的“特曲酒”1.47万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在上述特曲酒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2023年1月,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事公司实施包装装潢混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特曲酒”1.47万瓶、罚没合计14.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富顺县盛世时代酒业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衡鑫烧坊酱香型白酒、贵州老酱酱香型白酒、衡鑫烧坊私藏酒等3种白酒的产品包装、图案logo与飞天53%vol 500ml贵州茅台(1819.960, -2.21, -0.12%)酒的产品包装、图案logo近似,且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当事人的店招、店内背景墙及灯箱上也有“贵州茅台”字样及图片。2023年4月,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业经营部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312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39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日前在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酒类商品属于典型的品牌型消费产品,即消费者购买某个酒类商品,不仅是因为产品本身质量,部分场合下更多是因为品牌蕴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通过模仿名酒包装装潢或者商标,可以在没有进行品牌建设投入情况下,通过搭上名酒商誉的便车,获得高额利益。

编辑 李严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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