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9月4日,2023年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国际论坛举行,多位专家就“数据知识产权发展与展望”进行了圆桌对话。
数据流通需求
数据流动,是不少企业发展的重要需求。“其实我们企业还是会希望数据能够流动的。”京东集团知识产权总监范艳伟表示,“我相信大企业有大企业的诉求,小企业有小企业的诉求,如果基于小企业的一些能力无法获取的一些数据产品在合法流动的市场里可以流通起来,我相信对于小企业的发展也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范艳伟提到,企业对于数据保护的诉求比较务实。“我们企业手里的数据到底持有什么样的权益?这种权益我们怎么去保护?我们什么样的数据可以入场交易?怎么定价?如何去保障我们数据产品的安全?我们也很担心数据产品销售出去之后,可能会不受限制的方式在市场上流通,对于我们、对于任何数据产品的供给方来说,都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害。”
范艳伟表示,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关于数据分类和权属关系的问题。“从数据主体的角度来看,数据经常被分为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乍一听这样的表述,有的时候会理解成这是个人的数据,公共的数据、企业的数据,但是其实从主体的角度来看,这些主体和后面的数据的关系是非常交错和多元化的。”范艳伟介绍,“比如公共数据里面其实很多都是企业和个人的主体信息或者经营数据,这种情况下,我们非常希望在后期针对数据和主体结合起来的时候的一些表述能有更清晰、更明确的边界。”
范艳伟指出,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数据产品和数据产品交易三个名词看起来很相似,但其实在确权和交易的场景下有很大差异,而在这样的场景中,三者的确权和交易规范都是要解决的课题。此外,范艳伟指出,企业也比较关心数据确权、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关系。
倾向性的取舍
无论是为了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还是为了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回应企业的诉求实则已是社会发展中必然要走的一条路。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副会长王立梅表示,在数据确权的领域里面有很多种观点,是按过去的体系来解释新的数据?还是在数据之上重新构建一套产权体系?这是可能面临一个问题。为了法律制度能够促进数据的应用、数据的流通、数据的交易等等,要使法律制度适合整个社会的发展。
王立梅认为,首先要考虑一下数据到底是什么样子,保护数据时保护的重点是什么,或者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如何贯彻之前对于数据的认识,以及对于数据上所附着的法律的保护的如何取舍。“因为法律是一个平衡的学科,数据的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在产生矛盾或者交叉的过程之中,法学规范的设立实际上就是一种选择,就一定会有所取舍。”王立梅表示,具体到了规范层面,就依这些取舍一以贯之。如果理清了这些问题之后,很多个法条之间才不会有矛盾和冲突。如果a法保护的利益和b法所保护的倾向性差别过大,两个法律之间就一定会出现一些冲突或者矛盾,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更多的一些法律问题,所以立法可能要理清一些问题,以使将来的司法实践尽量少出现一些矛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和互联网监管研究部副主任王淇也表示,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展望中,存在一个“不可能三角”的分析框架,不管是个人信息保护还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等,构建这些数字经济基础制度的时候,既要照顾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又要兼顾产业的发展,还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设计法律制度、研究制定出台政策的过程当中,这三角很难兼顾,所以需要进行利益的平衡,不能面面俱到,而是要有所侧重。”
留出时间与空间
王立梅指出,如果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来保护数据的话,首先可以考察一下数据有什么样的特征。首先,数据是非排它的、可复制的,其次,数据和信息技术等等是密不可分的,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太一样,要依赖于新技术的发展,这也就说明假设信息技术有了很大的长足的进步,或者说现在无法预测的进步的时候,数据的应用或者流通的形式就会有非常大的变化,可能不是今天能想象到的。
“现在设计的只是说以现在的技术能力能将数据处理到什么程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比如说大模型逐渐的演进,三年之后、五年之后的法律制度、规范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数据流通,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王立梅表示,“所以法律规范可能会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但还是希望法律规范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既然没有办法能够预测到三年、五年之后的数据交易市场会是什么样子、国际上对于社会对于数据的利用是什么样子,在立法的时候必然就要给将来留有一些空间,这也是一个可能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昌利表示,数据知识产权的确权与认证不是一个孤立事件,需要国际化的一些交流。“做一些标准不是我们自己‘玩’,而是要看标准能不能输出,或者跟国际上做一些交流。我们有像京东这样的大的样板、大的数据,可用来做实验,实验好了学界、政府一起研究输出标准,我觉得这也是很必要的,因为我觉得只是自己‘玩’路走不远,最多就是完成一个概念或者一项任务,这个任务也不是很长久的,而是短期的。”张昌利表示,“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从未来的角度回过头来看一看。”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关于如何确权已有较为主流的声音。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表示,基于前期的一些研究,发现在欧盟大量的关于数据的立法中,虽然其宗旨是希望促进数据要素的流转和交易,但是它的主体越多、权利越多,一定程度上反而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目的。“基于这种情况,我们感觉在我们国家的数字发展技术完全成熟或落定的情况下,很难人为地在前端将个人数据的所有权进行明确,在制度上定下来的话,会是制度设置上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顾昕表示,“所以我们之前也向‘数据二十条’的起草单位提了相应的制度修改的意见,最后‘数据二十条’公布的时候发改委的解读意见中提到:淡化数据所有权,强调数据使用权,像《求是》杂志中今年发的文章中也说要跳出所有权的思维定势。”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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