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上半年增利不增收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12.1%

北京8月31日讯申万宏源昨日晚间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截至今日收盘,申万宏源报4.36元,跌幅1.80%。

2023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实现营业收入122.40亿元,同比下降4.5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48亿元,同比增长11.4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5.52亿元,同比增长10.5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2.45亿元,同比增长89.07%。

申万宏源上半年增利不增收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12.1%

2023年上半年,申万宏源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8.08亿元,同比下降12.09%,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1.11%,较上年同期下降2.6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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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申万宏源投资收益为40.78亿元,同比增长1319.44%,变动原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2023年上半年,申万宏源信用减值损失为2564.92万元,同比下降96.25%,变动原因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转回的影响;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5371.37万元,上年同期为-2426.73万元,变动原因为计提大宗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

申万宏源上半年增利不增收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12.1%

主营业务分业务来看,报告期内,申万宏源企业金融业务营业收入22.14亿元,同比增长76.16%;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11.08亿元,同比增长31.82%;本金投资业务营业收入11.06亿元,同比增长165.62%;个人金融业务营业收入40.75亿元,同比下降7.58%;机构服务及交易业务营业收入53.43亿元,同比下降16.08%;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6.07亿元,同比下降22.72%。

申万宏源上半年增利不增收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12.1%

境内股权融资业务方面,报告期内申万宏源承销总规模人民币131.10亿元,承销家数19家,承销家数行业排名第6。其中,再融资承销规模人民币61.65亿元,行业排名第11,承销家数9家,行业排名第7;IPO承销规模人民币69.45亿元,行业排名第9,承销家数10家,行业排名第5。其中,创业板IPO承销规模人民币43.20亿元,承销家数3家,承销规模及家数均行业排名第4。

申万宏源上半年增利不增收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降12.1%

截至2023年6月末,申万宏源应付职工薪酬为59.85亿元,上年末为59.84亿元。

2023年上半年,申万宏源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38.67亿元,上年同期为29.77亿元。

经计算,2023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38.68亿元,上年同期为34.25亿元,同比增长12.93%。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为宏源恒利实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因开展基差贸易、仓单服务业务需要,宏源恒利于2022年1月1日与佛山市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了仓储保管的权利义务。2022年5月30日,宏源恒利发现储存于佛山中金圣源仓库的铝锭无法提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宏源恒利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佛山中金圣源向宏源恒利交付铝锭4,125.1323吨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2023年1月12日,宏源恒利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佛山中金圣源员工杨森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7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杨森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采取强制措施,案涉铝锭目前因杨森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而被公安机关查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已披露且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1宗,分别为公司诉张留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公司诉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公司诉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公司诉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公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翁武游、林永飞、翁雅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违约纠纷案;公司诉邹勇、李亚丽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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