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巴州中支被罚 培训课件与条款责任表述不一致

北京8月30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产品培训课件表述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培训部于2022年5月1-2日组织开展五一主管绩优假日集训培训,培训过程中使用了“爱家才会赢--新年金产品与训练”培训课件,课件中部分《利益演示表》演示收益金额出现错误,与产品条款、说明书不一致。

李志昊时任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收展一区区经理,制作“爱家才会赢--新年金产品与训练”PPT用于公司内部五一主管绩优假日集训培训,该培训课件中部分内容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对违规行为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表示,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巴音郭楞监管分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李志昊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金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李志昊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收展一区区经理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产品培训课件表述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

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培训部于2022年5月1-2日组织开展五一主管绩优假日集训培训,培训过程中使用了“爱家才会赢--新年金产品与训练”培训课件,课件中部分《利益演示表》演示收益金额出现错误,与产品条款、说明书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李志昊时任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收展一区区经理,制作“爱家才会赢--新年金产品与训练”PPT用于公司内部五一主管绩优假日集训培训,该培训课件中部分内容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对违规行为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培训课件、询问笔录、保险产品说明书、有关内部制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李志昊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2023年8月22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金监罚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光明路25号上水尚城5层和602室

主要负责人:彭书毅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产品培训课件表述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

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培训部于2022年5月1-2日组织开展五一主管绩优假日集训培训,培训过程中使用了“爱家才会赢--新年金产品与训练”培训课件,课件中部分《利益演示表》演示收益金额出现错误,与产品条款、说明书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培训课件、询问笔录、保险产品说明书、有关内部制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泰康人寿巴州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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