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金联合6宗违规 总经理王凡违规”挂职”被公开谴责

北京8月30日讯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6项违规行为,王凡时任首金联合总裁兼总经理,其自2015年12月至今担任首金联合总经理,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首金联合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王凡进行公开谴责。

具体来看,首金联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2017年8月,首金联合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融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幕投资基金”。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第一,首金联合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也未按规定对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二,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产品苏州瑞领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首金联合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中心”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协会认为,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在岗员工仅有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资格。以上行为违反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的规定。

王凡提出申辩意见称,其虽任首金联合总裁,但并未参与实质性经营管理,仅因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而被公司聘请。

经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为:根据王凡提供的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首金联合因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聘请王凡为总裁。首先,王凡作为首金联合的总经理兼总裁,应当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其次,王凡与首金联合约定其不参与机构日常经营,但授权首金联合使用其手签章该行为说明王凡出借其基金从业资格,配合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完成管理人登记,造成首金联合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侵害了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王凡对此应当为违规“挂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王凡进行公开谴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个人予以警示批评;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个人予以通报、谴责;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个人予以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部分基金相关业务,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加入黑名单,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全部基金相关业务;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个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基金相关业务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150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王凡,男,1987年8月出生,时任首金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王凡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69号),王凡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违规事实

经查,首金联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2017年8月,首金联合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融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幕投资基金”。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第一,首金联合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也未按规定对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二,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募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产品苏州瑞领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首金联合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中心”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协会认为,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在岗员工仅有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资格。以上行为违反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合作协议、基金合同、产品推介资料、银行流水、员工名单、定期报告以及首金联合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王凡自2015年12月至今担任首金联合总经理,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首金联合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辩意见

王凡提出其虽任首金联合总裁,但并未参与实质性经营管理,仅因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而被公司聘请。

三、纪律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根据王凡提供的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首金联合因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聘请王凡为总裁。首先,王凡作为首金联合的总经理兼总裁,应当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其次,王凡与首金联合约定其不参与机构日常经营,但授权首金联合使用其手签章该行为说明王凡出借其基金从业资格,配合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完成管理人登记,造成首金联合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侵害了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王凡对此应当为违规“挂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王凡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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