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9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1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11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主要在“叮咚买菜”平台从事日用百货、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5日起,当事人在“叮咚买菜”销售上海防酸牙膏清新留兰型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详情页发布“防酸固齿”、具有增强骨强度的作用,同时宣传该产品的锶粒子被牙本质吸收、增强牙齿密度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事实依据。
2022年11月7日起,当事人在“叮咚买菜”销售牛油果味奶酪片83g/袋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页面详情页发布“99%的中国人,不论老少,都缺钙”、“奶酪就是荷兰人200年里长高20cm的秘密武器”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另查,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共支付了300元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00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Dingdong Fresh Limited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叮咚买菜隶属于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17年5月;2021年6月,叮咚买菜正式登陆纽交所,股票代码为“DDL”。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158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0158
当事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UWX4P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安路39号、繁昌路56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赵军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主要在“叮咚买菜”平台从事日用百货、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5日起,当事人在“叮咚买菜”销售上海防酸牙膏清新留兰型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详情页发布“防酸固齿”、具有增强骨强度的作用,同时宣传该产品的锶粒子被牙本质吸收、增强牙齿密度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事实依据。
2022年11月7日起,当事人在“叮咚买菜”销售牛油果味奶酪片83g/袋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页面详情页发布“99%的中国人,不论老少,都缺钙”、“奶酪就是荷兰人200年里长高20cm的秘密武器”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事实依据。
另查,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共支付了300元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证据页等材料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2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贰佰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3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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