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被罚 购进销售劣药炙甘草

北京8月28日讯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显示,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销售劣药炙甘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劣药。

天眼查APP显示,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益丰药房年报显示,武汉隆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为益丰药房子公司。

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被罚 购进销售劣药炙甘草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214973.html

      
上一篇 2023-08-28
下一篇 2023-08-28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