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营业部个别居间人未参加公司培训,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规范,未有效排查居间人自身与其名下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IP地址、MAC信息相同的风险。二是对个别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控制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三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未有效核实部分客户身份信息。
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华安证券2022年年度报告,华安期货为华安证券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营业部个别居间人未参加公司培训,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规范,未有效排查居间人自身与其名下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IP地址、MAC信息相同的风险。二是对个别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控制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三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未有效核实部分客户身份信息。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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