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8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兴业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客户服务行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分析师的发言内容不够审慎,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兴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证监会网站的关于对李双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李双亮作为提供上述客户服务的证券分析师,未执行相关内控、合规要求,发言内容不够审慎,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双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客户服务行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分析师的发言内容不够审慎,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8月3日
关于对李双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双亮:
经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别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客户服务行为存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提供上述客户服务的证券分析师,未执行相关内控、合规要求,发言内容不够审慎,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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