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临时夫妻的危害, 古代有“异地家庭”或“临时夫妻”的现象,历代朝廷也对此制定法律。似乎有意为“假丈夫”破例,被认定为纳妾。但如果我假扮妻子,成为“假主妇”,法律会严惩。
那么你怎么看待古代的临时夫妻呢?古代的临时夫妻会受到惩罚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边肖吧!
中国古代的“临时夫妻”
经常出现在官员、扒手、留学人员中。
元作品中经常提到的“二大头”就是这种现象的古版本。官员是异地当官,学者出国留学,商人常年经商,很多都没有家眷。于是,家里有了老婆,要么在外面买妾,要么在外面雇妾。
因为妻妾分住两地,妾如家庭主妇,两头变“大”。这也是“临时夫妻”,因为没有影响原来的夫妻关系。
正史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文艺作品中也不少见。没有必要一次又一次地列举它们。从0755年到79000年,贾琏偷偷娶了尤二姐后,尤二姐明显摆出了“家庭主妇”的姿态。北宋初年,内地官员大多只身前往四川。
要在当地形成一个临时的家,所谓的“妾”就是类似于“主妇”。毕竟都是“伪家庭主妇”。
对古代社会的危害
不外乎三点:
第一,妻妾之乱,侵犯了妻子支配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利,比如丈夫财产的支配权,雇佣奴隶的使用权,对外名分的使用权,这在古代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西汉孔襄王是艾皇后的父亲。因为“乱纳妾”,他娶了一个妃子为妻,被剥夺了爵位,全家被流放到合浦。严复被贬的真正原因与王莽排斥异己、独揽朝政有关,但他却能把“乱嫔妃”作为重大罪名摆上台面。
但说明当时的人们对“伪主妇”极其反感。
二是败坏风俗。妾是古代男人按礼仪允许的特权,但前提是无论取回第二房、第三房甚至第N房,都必须在妻子的绝对管理之下。一旦有了“临时夫妻”,移情作用还是次要的,因为“伪主妇”早就充当了家庭主妇的权力。
靠恃宠而骄很容易养成一种惯性的处事方式,然后很难和真正的家庭主妇相处,所以家庭内部矛盾是必然的。
此外,由于一些朝代普遍存在异地嫔妃,本来可以带着家人的男人不愿带,不需要出门的也独自出门,导致妻子难以独居,子女难以见父,老人难以尽孝。老话说,父母在,不远行。
事实就是如此。同时也助长了买卖人口、雇佣女性的不正之风。
第三是伦理道德的丧失。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官员、学者、商人等有钱有势的阶层对“临时妻子”的需求日益增加的过程中,许多贫困家庭愿意为了生计出卖或典当女儿或妻子,以换取生活必需品。
甚至在社会中上层,嫔妃都是互赠或者交换财产。经济利益的诱惑和“伪主妇”的身份驱使女性失贞,动摇了女性的贞操观念,在古代被视为不要脸的行为,对风化的危害特别大。
古代就有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允许男性纳妾,但不允许“假主妇”。为此,历代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或禁或禁。
早在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就在葵秋与十几个诸侯订立了盟约,其中一条就是“不可纳妾”。“伪主妇”的禁止被提升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可见古人并没有普遍的共识。
唐以后的历代法律,都有处罚“伪主妇”的法令。唐宋律都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这就是说,出现了“临时夫妻”,
势必会导致妻妾地位的颠倒,妻在实质上已经沦为妾了,因此,处罚更重。
元世祖灭南宋不久,一个叫王朝的官员上书提出,江南盛行典雇妻女为人妻妾的恶俗,请求朝廷颁令禁止。不久,朝廷果然颁布了命令:“诸以子女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这是从源头上打击“伪主妇”、预防出现“临时夫妻”的办法,没了买卖与典雇,将经济利益与“伪主妇”割离开来。但这个法律后来变形了,大约元政权发现这种现象涉及面太广,难以一刀切,
不久又下令区别对待:“若典雇双方都愿意把出典之女变为受典者之妻或妾,可以允许;夫妻一同典雇于人,而以妻充人妾,只要不拆散他们的原有夫妻关系,也予允许;只有接受钱物的典雇行为,
才予禁止”( 《红楼梦》 )。
这种禁令,貌似禁止,实际上是在纵容,因为接受钱物完全可以私下进行,完全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掩饰。这就难怪禁而不止,而且继续蔓延、花样更多了。
明代“临时夫妻”之风更盛,朝廷的禁令也比元代更严,波及到了原来的家庭:“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子各同罪,并离异,财入官”。该律所附“条例”,
处罚更严:“以上犯罪及使女各色骗财等,除真犯死罪外,(户籍)属军卫者发边充卫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组建临时家庭,要杖八十,原先的婚姻关系还要强制解除,没收财产。如果发现有女性以色相诱取“伪主妇”身份骗钱的,最高可判死刑,不可谓不严厉了。清律沿用了明律,但在量刑上比明代放松很多,“必立契受财,
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这种放松,又为“临时夫妻”大开了绿灯,只要不破坏原来的婚姻关系或不收取钱财,就可不受约束。
窃以为,由打工潮引发的“临时夫妻”现象,不仅仅是源于住房问题引起的两地分居所致,婚外恋、离婚等现象,跟住房可没啥关系。
难道刘代表所说的“临时夫妻们”都睡在露天的吗?难道他们的日常生活开支都是AA制的吗?再说,农民工的情感婚姻啥的,纯属个人隐私或私生活,毫无必要拿到讨论国计民生的两会上去说,
也没有必要向古人那样还煞有介事的立法。
实际上,政府该做的,还是应该从世风上找根源,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教育上找症结,多多安排一些伦理、道德、忠贞等传统国学课程;从政策上多眷顾一下农民工群体,
如用工单位尽可能安排农民工夫妻在一起工作等等,具体的我就不说了,那是时评家们该干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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