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联名营销是一种热门的营销方式,通常指的是将两个品牌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联合标注,使不同品牌进行碰撞、融合,带来更具营销力的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
从品牌联名的模式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商品整体品牌联名。即联名双方所推出的商品的商品特征均涵盖各方自己产品的属性,并在联名商品上同时使用各方商标,比如古驰(GUCCI)和阿迪达斯的联名服装、鞋帽,二者均属于服装鞋帽领域的企业并且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均注册有商标。此种联名方式,联名方对于各方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商品整体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整体性地指示商品来源。联名前双方应做好功课,确定各方商标是否在所推出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权利稳定,以避免一方在所推出商品上存在对第三方的侵权风险。第二种联名方式是商品组成部分品牌联名。即将联名方的商品用作联名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组成部分,并使用联名方的标识,用以指示联名商品组成部分的来源。比如宾利汽车与路易威登(LV)、宾利汽车与百年灵钟表之间的联名。LV负责汽车座椅内饰等部分的设计并采用带有己方商标标识的面料,百年灵负责汽车内部的仪表、钟表装饰部分的配件提供并标注己方商标。联名方需要尽量在联名商品及相应宣传中详尽地介绍联名商品的由来、特征以及各方标识所指的部分,明确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各部分的提供者或商品来源,做到规范使用各方商标。联名合作前,各方需要确定商标是否在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上具有商标专用权,同时,还应当在宣传中明确各方商标所指向的具体内容,明确商品整体的提供者与部分提供者的关系。
在判断联名风险时,需要先对联名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即联名商标在所销售商品上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再根据联名模式的不同,判断各方商标在所销售商品上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双方在所联名销售商品上均具有商标专用权且权利稳定,联名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如果其中一方在所联名销售商品上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但在组成部分或配件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就一定要做好区分,使得消费者能够明确其中一方并非整体性的表明商品来源,而是对部分原料、配件等局部内容表明商品来源。如果其中一方在联名商品整体上或局部材料、配件上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则笔者不建议对此进行联名,因其存在较高的对第三方的侵权风险。
商标联名在商业活动中不仅能够将双方商誉进行渗透和加持,双方的忠实消费者也会爱屋及乌地喜欢另一个品牌,可谓一举两得。但是要把握好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弄巧成拙。(韩擘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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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品牌联名谨防商标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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